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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2022年度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2-09-28 11:02:31点击率:65

  项目名称:2022年度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时间:2022年10月14日前,向长沙县商务局投资管理科进行申报。

  补助标准:

  (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4500万元

  (三)总部企业建设用地优惠(四)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最高按其产生县级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五)总部企业成长奖励:最高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六)总部企业人才奖励: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政策》)的要求,为确保总部经济政策落实到位,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首先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是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在长沙县(不含长沙经开区)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3.在年度内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故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违法行为,无重大不良影响记录;

  4.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本县产业发展导向;

  5.总部企业县外分支机构或控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县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

  2.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省属国有企业总部;

  5.国内外大型航空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

  6.在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

  (三)未符合上述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汇率以注册之日的汇率为准);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上年度缴纳税收形成的县级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如下方式可任选其一享受落户补助:

  1.注册并纳税在本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其在本县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其资金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补助4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不足3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补助100万元。

  2.注册并纳税在本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当年实现营业收入金额给予其资金奖励。其中,营业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不足10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不足50亿元的,补助400万元;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不足3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100万元。

  以上落户补助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属于本县重点鼓励产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或落户在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对其的落户补助额度按上述标准上浮20%执行。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县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配套用房及地下建筑面积,下同),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500万元,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分年度补助,按30%、30%、40%的比例兑现;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按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不超过总部企业实际租金支出。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2.现有总部企业的自用办公用房因无法满足自身需求而在本县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新增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其办公用房补助。

  (三)总部企业建设用地优惠

  新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县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或已有办公用房确实无法满足自身需求的,经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可以依法向其供地,用地选址应符合长沙县相关规划,采取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用地和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的总量和强度相适应。

  享受用地优惠的总部企业物业自持比例与总部经济项目总计容面积必须达到相应标准:总部经济项目的总计容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物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50%;总计容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而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40%,且最低自持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总计容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物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30%,且最低自持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税收强度达到50万元/亩的总部经济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享受地价优惠,土地挂牌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标定地价。总部经济项目应保持整体运营,其分割出让单元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出让面积之和不得超过非自持部分总面积的50%,以防止产权碎片化。

  (四)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1.新引进总部企业可享受五年经济贡献奖励,自开业经营次年起连续三年内,缴纳税收年度产生县级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其产生县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年度产生县级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产生县级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年度产生县级经济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产生县级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之后两年,则按当年形成县级经济贡献超过第一至三年度最高值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现有总部企业也可享受五年经济贡献奖励,自《政策》发布起连续三年内,任一年度产生县级经济贡献超过《政策》发布之前三年中最高值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其经济贡献奖励;之后两年,则按当年形成县级经济贡献超过第一至三年度最高值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3.房地产企业总部及其它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总部企业在核算经济贡献奖励时,应当将在本县内开发房地产的相关税收剔除。

  (五)总部企业成长奖励

  总部企业经认定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经认定起,对连续3年获得同一上述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一次性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六)总部企业人才奖励

  对年薪超过5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自认定之年起的《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享受奖励范围不超过当年缴纳社保的员工总人数的5%。

  三、申报时间

  (一)项目申报时间:2022年10月14日前,向长沙县商务局投资管理科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数据核算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长沙县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请报告(包含公司或单位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报资金及条件等内容,模板见附件3,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或子公司清单,至少2家县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子公司需总部企业控股51%以上,下同);

  4.申请单位承诺10年内商事登记不迁离长沙县,享受补助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的承诺函(模板见附件4,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相关材料(以下9项材料提供其中任意1项即可):

  (1)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的证明材料(总部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以及总部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在长沙县内形成县级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完税证明(以2021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准,下同);

  (2)企业或其母公司上榜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 强公司”名单,以及申报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3)企业上榜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的证明材料;

  (4)企业上榜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

  (5)企业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6)企业作为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的证明材料;

  (7)企业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总部的证明材料;

  (8)企业作为国内外大型航空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证明材料;

  (9)企业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证明材料。

  (二)个性材料

  1.总部企业落户补助(以下2项材料可提供其中任意1项)

  (1)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2)总部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2.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以下2项材料只可提供其中1项)

  (1)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办公人数(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与自用办公面积;

  (2)租房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办公人数(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与自用办公面积。

  3.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1)总部企业2021年在长沙县实际入库的完税证明(含分、子公司);

  (2)现有总部企业在2017-2019年在长沙县实际入库的完税证明(含分、子公司)。

  4.总部企业成长奖励(以下4项材料可提供其中任意1项)

  (1)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

  (2)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

  (3)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

  (4)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

  5.总部企业人才奖励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人才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企业当年缴纳社保的员工总人数证明材料。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公开申报。依据本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各镇(街)进行申报,各镇(街)初审后,统一报送县商务局投资管理科。

  (二)项目审查。县商务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入库、实地考察、项目及资料的审核。

  (三)项目抽审。县财政局对经县商务局审核合格后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抽审。将抽审情况向县商务局反馈。

  (四)项目联审。由分管副县长按需组织县商务局、统计局、住建局、税务局、人社局、市监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联审合格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并出台联审会议备忘录。

  (五)项目公示。申报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商务局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星沙时报》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公示期满后,由县商务局向县财政局出具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函(函件明确对项目的详细审核情况)。县财政局根据来函,与县商务局共同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七)资金拨付。县商务局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有关单位。

  六、相关说明及要求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一致。

  (二)各资金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本指南与长沙市、长沙县现行相关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企业自主选定其中一个政策的一整套支持点位来进行申请,不交叉申请政策。

  (四)申报材料按标准胶装成册,一式两份。申报材料顺序请严格按照申报指南中所需提供材料的顺序,尤其是项目个性证明材料。申请项目的材料系外国文字的,应译成中文。所有票据和证明材料查阅原件,装订复印件。票据材料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材料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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