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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底该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4-05-16 11:16:41点击率:92

  近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正式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跟往年相比,今年的认定评审工作分三批次进行,三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4日(星期五)、8月16日(星期五)和10月18日(星期五)。这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是个重要利好消息了!

  本期将从财税的角度为大家讲解几个重点问题。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正题!

  目前,我们认定评审高企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要点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那开始享受时间该怎么算?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给大家举个例子:

  企业A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那企业可自2023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23、2024和2025年。

  2 资格期满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该怎么算?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再给大家举个例子:企业B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4年4月20日到期,在2024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企业B在2024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4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3 享受15%优惠税率政策需要走哪些流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

  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请注意,留存备查材料包括这些: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底该怎么算?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

  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

  举例说明:

  纳税人2020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3年再次申请认定并于2023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

  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要点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一般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二、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要点三、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重点

  (一)享受扣除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为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为120%)在税前摊销。

  (二)享受扣除的条件:

  1、实际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判定:以负面清单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上的企业。

  (三)享受扣除的活动类型:

  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该定义主要参照《弗拉斯卡蒂(Frascati)手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活动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3种类型。

  (四)享受扣除的组织形式:

  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五)享受扣除的具体步骤:

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底该怎么算?

  (六)享受扣除的费用:

  按照文件规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共包括六大类费用:

  1、人员人工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按照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七)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项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或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八)享受扣除政策后的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企业在7月和10月预缴申报享受的,还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留存备查。

要点四 享受政策注意要点

  1、归集口径是否正确: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口径略有差异;

  2、文件规定的范围:六大类研发费用均采取正列举方式列明,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3、是否合理分摊:应按照合理方法将相关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之间进行分摊。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底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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