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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关于开展2023年度湖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2 14:13:12点击率:84

  关于开展2023年度湖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湖南省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类别

  1.新车型研发、引进奖励;

  2.创新能力提升奖励;

  3.产业标准制定奖励;

  4.创新发明奖励;

  5.汽车产销规模提升奖励;

  6.发展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奖励;

  7.道路测试奖励;

  8.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奖励。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外,其它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能够严格落实资金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调查、调度、绩效评价等工作,具有良好信用。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较好,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主要情况

  1.所申报项目或事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设备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

  2.项目单位在绩效评价或审计中未获得通过,以及在项目调度、经济运行调度等工作中不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申报。

  3.存在被列入信用湖南网失信名单等其他严重问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4.存在税务、环保、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四)各类别奖励具体申报条件参考附件1。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各类别奖励的单位按对应奖励申报书(见附件)要求进行填报,并提供申报书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本次申报采取线上申报,申报材料通过省工信厅项目管理系统(https://222.244.103.250:8181/pmp/a/login)“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上传提交。相关附件应全部插入到申报书中,同时上传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凡涉及车辆数据类明细表的,表中车辆排序须按照合理顺序进行;凡涉及证明类附件的(如: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专用发票、行驶证),附件排序须与车辆数据类明细表的车辆排序一致。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市州单位,由市州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推荐、行文上报等工作,市州工信局牵头实施项目初审,并在系统中完成审核上报。

  2.财政省直管县市单位参照市州分工开展工作,申报文件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工信局、财政局。

  3.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在地申报。

  4.省工信厅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并根据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按有关程序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五、其他事项

  1.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要件齐全性等认真把关,坚决杜绝虚假申报,不得推荐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扫描上传到省工信厅项目管理系统,并报送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档文件U盘1个至省工信厅915办公室(只需红头文件和汇总表,不需申报单位资料)。逾期或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

  2.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不完善、不清晰、不正确、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导致不能获得奖励资金的,相关责任自负。申报单位不管是否受其他机构和个人影响,故意弄虚造假的,存在骗补和违规谋补等违规、违法情形的,将收回其省级奖励资金申请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申报省工信厅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奖励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自主申报,并按程序报送。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进行推销或收取费用的,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谨防上当受骗。

  附件下载:附件1-10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7日


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奖励类别

申报条件

一、新车型研发、引进奖励

1.申报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登记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申报车型应为2022年10月19日-2022年12月31日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进入相关目录已满1年的车型必须在本次完成申报,下年度不再组织申报);

3.申报车辆应在湖南省范围内进行生产,并完成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对接(出口车辆除外);

4.申报车型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一年内销量达到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明确的数量要求。

二、创新能力提升奖励

(一)新建、扩建研发中心奖励

1.申报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登记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整车生产企业,并在省内实际具备整车关键技术、集成技术、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2.整车产能利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总投资超过2亿元,已在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内完成验收;

(二)创建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奖励

申报单位应为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从事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检验检测的机构,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检中心批筹文件,并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内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机构名称需体现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

三、产业标准制定奖励

1.申报单位应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标准发布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3.标准应属于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等领域;

4.标准制定主导单位是指制定单位中排名第1的单位,其它排名的单位为参与单位;

5.标准制定单位中存在多家省内单位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家进行奖励。

四、创新发明奖励

1.申报单位应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应属于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等领域;

3.发明专利应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内获得授权;

4.发明专利数量应符合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文件要求。备注: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湖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3〕418号)申报过的专利,不要重复申报。

五、汽车产销规模提升奖励

1.申报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登记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申报车型应为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

3.申报车辆应在湖南省内生产,并完成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对接(出口车辆除外);

4.申报单位的申报车型所属类别产能利用率需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5.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内的销量应符合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文件要求。

六、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奖励

1.申报单位应为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申报的产品应属于《关于发布<湖南省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配套件清单>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3〕315号)中清单所涵盖的范围;

3.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含车规级芯片)、氢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类产品需最终与汽车生产企业形成配套关系;

4.充(换)电成套设备是指为汽车类产品提供充(换)电功能的设备,不含为电动自行车等产品提供充(换)电功能的设备;

5.相关产品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年销售额及增量应符合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文件要求。

七、道路测试奖励

1.申报单位应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奖励的车辆应按照《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获得相关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资格;

3.道路测试奖励的里程累计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八、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奖励

1.列入《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4〕8号)的场景和单位。

2.如通过组成联合体申报,申报牵头单位必须为湘工信装备〔2024〕8号明确的单位,联合单位必须与按照《关于征集遴选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申报时的单位保持一致。

3.场景建设进度完成8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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